恋爱时,恨不得为对方“上九天揽月”,“我养你”的简单承诺怎会缺席?那么,分手后可以撤销承诺,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吗? 恋爱期间,自愿给付另一方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情侣之间转账行为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予或者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一旦义务不能满足或者解除条件实现时,赠予的款项是可以要回的。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或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如果女方未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撤销赠予,要求返还。 期待一场永不分手的恋爱,所以写下“爱情欠条”,约定提出分手的一方要给对方赔偿。那么,分手后能以此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损失费,大多是以金钱方式来弥补恋爱期间一方的青春时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因分手索赔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既不是侵权之债,也不是合同之债,更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爱情欠条”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分手后以此索要赔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憧憬未來,渴望美好结局,签下协议承诺“非她不娶”。那么,“结婚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每个公民都享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权,一切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恋爱中的“结婚保证书”这种对婚姻自由、人身权利自由的限制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